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3页(403字)

有权机关对条约的合法性审查。对于条约是否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有两种看法。有的认为条约是政治行为的体现,不应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有的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条约也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对条约进行违宪审查是保证宪法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效力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从理论上说,凡持宪法优越论的国家,条约应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如奥地利宪法(Austrian Federal Constitution,1920年)第140条规定:“宪法法院对国家条约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凡被宪法法院宣布为违法或违宪的国家条约”自裁决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凡持条约优越论的国家,条约不应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如萨尔瓦多宪法(Constituión de 1983年)第47条规定:“国际条约或公约不论其是否限制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宪法的规定,都要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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