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5页(624字)

“单一民族国家”的对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国家。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中国各族人民庄严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我国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先后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949年我国决定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原因,既有国内因素,又有国际因素。历代封建王朝都实行中央集权制,建立包容多民族的统一的中央国家政权,这种统一在几经分合的历史长河中占有主导地位;近代以来外敌入侵,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联合和团结;中国内地,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边疆地区,人口不多、地大物博,少数民族和汉族各有自己的优越性,建设新生活中存在着很大的互补性;中国革命虽已取得胜利,但实现国家的统一事业和保卫国家主权以及领土完整的任务严峻地摆在全国人民面前;各少数民族分布的情况是大分散、小聚居。这些,就是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最基本的国内和国际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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