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7页(1439字)

香港政府、澳门政府批租土地与私人或企业签订的协议文件。香港被英国占领后,英国即宣布土地归英王室所有,香港政府将土地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出租给私人或企业,订立批租契约,即土地契约。土地契约涉及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与繁荣,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的精神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对土地契约作了以下规定:①1997年前批出的超越1997年6月30日的土地契约的权利。《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均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就是说1997年7月1日以前批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超越1997年6月30日的土地契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承认它们可以超越1997年6月30日,继续保护它们,并且包括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也予以保护,只要它们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②关于租金。《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1条规定,从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批出的,超出1997年6月30日年期而不超过2047年6月30日的一切土地契约,承租人从1997年7月1日起不补地价,但需每年缴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3%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这是说在中英联合声明生效到1997年6月30日这一时期批出、超越1997年6月30日而不超过2047年6月30日的一切土地契约,承租人从1997年7月1日起不补地价,即不需要补缴取得土地租用权的一次性过付价款,而只需每年缴租金,租金为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3%,以后则随差饷租值改变而调整。通常香港政府批租土地,既要收取地价,又要每年收取租金。③关于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等的租金。《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2条规定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1984年6月30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这里的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1条的规定有所不同,即承租人在续期后的租金仍维持原数不变,体现了对“新界”原居民传统权益的保护和照顾。④关于期满而无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第120条至122条是对超越1997年6月30日的土地契约或获得续期的问题应如何解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条是对土地契约已满期而又没有续期权利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处理,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澳门现在除少数土地属于私人所有外,都属于国有,可以批租。《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承认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批出或决定的年期超过1999年12月19日的合法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批或续批土地,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土地法律及政策处理。这就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批出的超越1999年12月19日的土地契约给予承认和保护,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批或续批的土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依法处理。

上一篇:土地使用权 下一篇:土地使用权转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