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出境管理行政复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5页(358字)

在外国人入出境行政管理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外国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裁决的活动。它是行政复议的一种,故其活动适用《行政复议法》的原则规定。但它也有特殊性,主要有两点:①行政复议的对象不是对所有外国人入出境管理中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只限于罚款、拘留两种处罚,其他如警告、限期离境等处罚决定不在复议范围内。②复议具有终局性和可选择性,即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自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该复议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对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有选择权,即在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可直接选择行政诉讼方式而不经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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