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出境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5页(421字)

公安机关对有违反我国入出境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外国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违反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责任人,公安机关可给予以下处罚:警告;罚款,数额分为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等不同档次;拘留,一般为3日以上10日以下。对情节严重的可并处限期离境。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应受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入出中国国境、在我国境内非法居留、未经批准私自谋职、不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未经批准到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伪造、涂改、冒用证件等。对这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作了具体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可以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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