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9页(332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①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外资银行;②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资银行分行;③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④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外资财务公司;⑤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机关,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地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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