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3页(633字)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应依法受到公安行政制裁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交通管理情节很轻,处罚也很轻的,共有以下四种情形:①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②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③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④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对以上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处以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另一类是违反交通管理情节相对较重的,故处罚也比第一类重,主要有:①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②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③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④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⑤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⑥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以上六种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给予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⑦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⑧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⑩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⑾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有以上五种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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