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3页(95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及其在华的业务活动依法进行的管理。

设立和终止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拟设办事处的所在地的司法厅(局)转报司法部。司法部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在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设立办事处应向司法部提交下列文件:①由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合伙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设立办事处的理由;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办事处首席代表及其他成员的简历;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地点。②该律师事务所所属国主管机关或组织开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和推荐信。③该律师事务所委任办事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④派驻办事处律师的资格证书。⑤表明遵守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保证书。⑥该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国内设立办事机构的法律或文件。申请人应在接到批准通知单后60日内按指定时间、地点领取批准证书。并应在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名称应称作“××律师事务所××(城市名)办事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驻在期限为五年,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延长。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驻在期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原批准机关和登记机关,并在税务、债务及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业务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及其成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①向当事人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已获准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咨询;②接受当事人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③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在中国境内的法律事务。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及其成员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代理中国法律事务;向中国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中国法律不允许外国人从事的其他业务活动。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聘用工作人员,参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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