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名称登记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4页(355字)

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具体登记程序规定如下:首先由外国(地区)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开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经过6个月公告后,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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