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户籍及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2页(325字)

行为人故意违反户口登记条例或居民身份证管理法规的规定,妨碍国家的户籍或居民身份证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②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③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对有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④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的。⑤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⑥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⑦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⑧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⑨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对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可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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