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3页(692字)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对文学艺术、文化市场、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事业等进行的监督、指导、管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使文化事业更好地服务于群众。由于我国对“文化”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故对文化行政管理也有广、狭两义。狭义的文化行政管理仅指国家文化部及地方各级文化厅(局)职权所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广义的文化行政管理包括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等的管理,是文化事业管理的大概念。文化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为: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事业的政策、法规,研究制订所辖区内文化事业的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文化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国的文学艺术事业,归口管理辖区内的大型文化活动、艺术教育。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开展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指导和管理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等社会文化活动等。②监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广播影视方面的政策法规,制订辖区内的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审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的设立,并对辖区内的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单位的活动进行管理;管理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节目的收录事务。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制订辖区内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战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管理出版社、报纸、期刊、音像等的新闻出版事业。④指导、协调全国的文物管理事业,保护、抢救、发掘文物,审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指导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管理文物商店等文物经营单位,管理和指导文物馆、博物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