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93页(724字)

银行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对开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和库存进行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8月16日通过,1988年9月8日发布)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各级开户银行是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

现金管理的内容包括:①节约现金使用。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②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③开户银行应当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对此限额必须严格遵守。④开户银行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随意坐支。开户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经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日清月结,账款相符。⑤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⑥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个人劳动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款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办理转账结算,必须使用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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