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92页(379字)

我国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到有关地区考查监督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社会调查的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统一视察,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可以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二是代表持证视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作出具体安排。统一视察中,代表可以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者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持证视察中,代表也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视察时不得直接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在实践中,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代表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通知代表;如代表认为必要,也可直接将问题报人大常委会处理,由后者与有关机关联系,处理结果也要告知有关代表或在人大及常委会的会议上提出报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