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绍尔群岛渔业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3页(496字)
马绍尔群岛《海洋资源管辖权法》第8.409条捕鱼规定中规定:马绍尔群岛领海、专属渔区和扩大的渔区的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规定特别与下列各项有关:(1)确定渔民、渔船和设备许可证的期限、持续时间和式样,包括应交付的费用和其他形式的报酬以及与渔业有关的设备和技术筹措资金方面的补偿;(2)确定适宜的捕捞量水平和决定渔获量配额;(3)规定捕鱼期和捕鱼区,渔具的类型、规格和数量,渔船的规格和类型,可捕年龄、规格及种类,以及为保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所必须的或适宜的其他事项;(4)规定渔船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渔获量和努力量统计及渔船位置报告;(5)关于渔业研究数据的收集和进行渔业研究的批准与管理;(6)在马绍尔群岛地区所有或任何部分渔业资源的渔获量的上岸;(7)确定联合经营或其他合作捕鱼协定的期限和条件;(8)要求培训人员和转让渔业技术,包括进行渔业研究的能力;(9)要求在渔船上安排观察员或培训人员;(10)建立和贯彻实施程序。如果马绍尔群岛海洋管理局发现存在涉及任何渔业资源的紧急情况,它可以制定紧急措施和修改现有的许可证,将此通知许可证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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