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52页(56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整个法的体系中,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通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交《国务院公报》或其他重要报刊发布。行政法规分别使用三种名称:①条例。“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如《电影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②规定。“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等;③办法。“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如《食盐专营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林业部发布)等。

我国在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以前,行政法规的涵义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有时指行政机关发布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时指所有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在,人们在日常使用中,有时也还使用其非严格的法律涵义。但在正式的法律文件或法律文书中,行政法规仅指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