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民林督导实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2页(296字)

1942年10月19日民国农林部发布《民国农林部民林督导实验区组织通则》,共11条。主要规定,农林部为督导实验民营林业的发展,设置民林督导实验区。实验区负责下列事项:(1)民营森林技术上的指导及协助;(2)植树造林运动的促进;(3)促进乡村人民公有林及族有林;(4)办理原野丛林的示范;(5)苗木的培植与推广;(6)办理特约民林;(7)促进林业合作社及森林保护团体;(8)协办林业贷款;(9)接受林户请托办理营林;(10)指导人民承领官荒营造森林;(11)其他有关林业推广的实验事项。通则还规定了实验区干部、技术、管理人员的配置及雇员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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