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54页(2021字)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外部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受到行政法律所调整的关系。所谓“调整”,指法律赋予关系双方当事人以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权利,规定双方当事人实体和程序上的义务,使相互关系的进行能适应立法者所欲确立的某种秩序状态。行政法律关系在未受到法律调整之前即为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在于:后者未经法律调整,只是一种事实社会关系,而前者是依据法律发生的,或者虽非根据法律发生,但法律已对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双方关系的进行已进入法律调整之中,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的相应义务必须履行,如违反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理论上,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明确的区分。但在实践中,二者往往是一体的,因为行政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是行政主体因行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与其他主体而发生的关系,而行政职权或行政法制监督都是法律预先加以规定的,因此,绝大多数行政关系从一开始就是受法律调整的,从而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但行政领域也有一些关系并非法律关系或并非一开始就是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实施的许多内部行为、事实行为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对之加以调整,因这些行为而发生的关系就只是行政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然而行政机关的相应内部行为、事实行为如果侵犯了某种内部或外部人员、组织的有关权益,引起内部或外部行政争议,原事实关系就可能转化为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下述三类: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而发生的关系。该关系如下图所示: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简称“被授权组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通过国家公务员实施的,必要时,行政机关也可依法将某些行政职权委托非国家机关的某些社会组织及非国家公务员的某些个人行使(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人简称“被委托组织、个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的行为是通过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个人”主要指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组织”主要指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 作为被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因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人民群众(个人、组织)等发生的关系。该关系如下图:

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使法制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人民群众(个人、组织)。作为监督主体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使法制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可以对监督对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但作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个人、组织)不能直接对监督对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他们必须通过作为国家机关的监督主体采取此种措施。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是独立的主体,他们只是行政主体的代表,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与行政主体同时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他们可以构成行政法制监督的直接对象。例如,行政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对国家公务员科处行政处分。权力机关也可以对作为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实施直接监督(如免职、罢免等)。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平行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被委托组织、个人之间以及被授权组织与所属执法人员之间而发生的各种关系。该关系如下图所示:

内部行政关系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各种级别,各种地域,各种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关系(此种关系包括国家公务员因行使职权而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工作关系和国家公务员因工资、福利、休假、保险待遇等而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特殊劳动关系两种情况)。行政机关与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个人以及被授权组织与其执法人员的关系在整个内部行政关系中所占比重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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