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75页(755字)

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规定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任务而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合同应遵循的规则、程序,调整行政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合同是多种多样的,如行政承包合同、行政购销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行政招聘合同等等,从而行政合同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统一的行政合同法只规定行政合同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运作程序,具体行政合同的具体运作规则和程序则由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合同法通常规定下述内容:①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作为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恒定为行政主体,另一方则为具有相应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②行政合同的签订,包括要约、承约的形式,如招标、投标等形式;③行政合同的履行,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方对行政相对方的管理和监督,行政主体可以对违法、违约的行政相对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④行政合同的变更、终止,行政合同法通常规定,行政主体根据形势、政策的变化,可以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对由此给行政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适当的补偿;⑤行政合同争议的处理,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法律通常规定由行政主体方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相对方对行政处理不服,再诉诸司法途径解决;⑥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对于行政合同,法律通常规定行政主体方享有主导权、优先权,如招标权,评标、定标权,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变更、终止合同权,当然,行政相对方也享有相应的各种权利,如取得合同约定的价款、报酬权,要求行政主体提供履行合同的便利、条件权,在行政主体变更合同、终止合同时要求损失补偿权以及不服行政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申诉、起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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