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6页(740字)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方式、过程、步骤等。广义的行政立法程序指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的方式、过程、步骤。行政立法程序的概念可以从三方面理解:①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形式。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对有关事务进行抽象规范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方式和步骤具有行政程序特征,它既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也不同于专门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其结果是创立行政法规范,对不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专门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的运作虽然也是创立针对不特权人的法律规范,但其程序相对严密、复杂,相比之下,行政立法程序比较灵活、简单。②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立法的目标是制订未来能被普遍遵循的行政法律规范,其程序也就是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活动方式和步骤。它是一种事前程序,不同于行政救济所应遵守的事后程序。由于行政立法是对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进行抽象性的调整,它必须建立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较之具体的行政行为,它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的特点。③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机关立法活动的法定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对行政机关立法活动进行规范的一种法律形式,不得任意裁量。合理合法的程序是行政立法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条件。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对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调整,英国、美国等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行政立法程序,我国法律对行政立法程序也有所规定。关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内涵,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包括行政立法体制以及行政立法主体在立法各阶段的步骤与方法。根据这种理解,行政立法程序的内涵很广博,涉及立法主体、立法规划、立法分析评估、立法抉择等全部所应遵循的准则。目前学术界较少采用这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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