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8页(1336字)

行政法律规范的内部构造和外部形态,可分为行政立法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两个方面。行政立法的内部结构指行政法规范的逻辑结构,由事实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事实条件是指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失的法律事实,明确规定事实条件是法规正确适用的前提;行为模式规定了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内部结构中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后果指法律规范确定的权利、义务为行为人遵循或违反时,法律对行为人设定的奖励或制裁措施。行政法规范的内部结构和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具体条文是有区别的。单独的法律条文可能只表述了法律规范内部结构的一部分或两部分,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只要这种表述准确、明白,人们通过法律文件其他条文或法律文件整体可以理解该法律规范内部结构的三部分内涵。行政立法的外部结构一般有下述内容:①行政立法机关的完整名称,这是判断该项立法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②能反映法律文件效力等级和基本内容的标准化名称。过去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较为混乱,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行政法规只使用“条例”、“规定”、“办法”三种名称,部分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目前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尚无法律规定。③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法律文件的正文一般由章、节、条、款、项组成。条是法律文件的基本单位,以一事一条为原则。章、节一般有标题,以表明调整对象,每章包括两节以上内容,每节至少包括两条。款前没有数字,而章、节、条、项前得冠数字。④奖励、制裁和强制措施。奖励措施应规定奖励的目的、条件和程序。制裁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有时还包括民事和刑事制裁措施(民事、刑事责任依民法、刑法追究)。强制措施包括期限、程序、强制执行机构等内容。⑤调整相应事项的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新法通常明确规定废止与之相抵触的旧法规,有时是废止全部,有时只是废止部分。对于部分废止,必须采用列举方式将废止内容表述清楚、使之明白无误。列举式便于公民了解原法律文件中的失效部分和仍然有效的部分,使之知法守法,同时也有利于公务人员执法。⑥解释机关,一个完善的法律文件通常明确规定相应法律文件的解释机关。法律规范的解释对于法律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对法律文件的解释具有与法律文件同样的效力,可以认为是相应法律文件的组成部分。⑦法律文件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⑧其他部分。一些篇幅较长、内容较多的法律文件有时还包括总则、目录、附则等部分。总则部分主要规定相应行政立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内容。目录仅用于篇幅较长的法律文件,列在正文文前,以便查找具体条目。附则通常规定法律文件的实施时间、法律文件的解释机关,法律文件中有关法律名词、术语涵义的界定等。此外,有的法律文件还另附附录、规定文件格式、图表等内容。文件格式、图表在法律文件中很有实用价值,然而若置于正文之中,会使法律文件显得内容繁杂,以附录的形式出现,比较清楚,易于让人理解。除了上述内容外,法规的语言表达形式也属于行政立法的外部形态。它由法规用语、法规中的法律术语及翻译语言等内容组成。对行政立法的语言表达的要求主要有:用词准确、概念明确、语言简洁、明白易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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