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0页(399字)
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对区域界线进行调整。行政区划一经设定就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其变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我国对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有严格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省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等。国务院负责审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县、市行政区域的重大变更;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批准变更时,同时报民政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还有权审批乡级人民政府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等。
上一篇:行政侵权责任
下一篇:行政侵权责任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