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8页(1601字)

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直接、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①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行为,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所作的行为,都不能称为行政行为。但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能要素。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性质的活动时,只能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遵守民事法律规则,不能享受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各种权利;③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将直接间接产生法律后果,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对所有有关的人产生法律效力,除非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改变或撤销。

对行政行为的定义,学者们有不同看法。有些认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一切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为,这是行政学上常用的概念;有些认为行政行为就是指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已采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故此说也已不通用。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 ①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最主要、最复杂、最富变动性,最具本国特色的部分;②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切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作出;③行政行为以效率为重要目标,因而一般都实行首长负责制。在程序上要求简便、迅速。

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行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有:①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按行为对象所作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因此,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②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这是按行为的作用范围所作的分类。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系统内部发生影响的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系统以外,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内部与外部行为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且有可能互相影响。有些内部审批行为就直接影响外部行为。③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这是按行为性质所作的分类。实体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实体职权时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间、顺序等。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性行政行为和程序性行政行为的统一。④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依实施行政行为时的不同形式所作的分类。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执行和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作为法定第三者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行为。⑤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行为。这是按行为的权力来源所作的分类。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实施的行为;授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具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所作的行为;委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受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所作的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这是按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者数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按单方表示意思所作的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对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作的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多个行为主体共同意思表示所作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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