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9页(1126字)

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始终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尽管这种失效可以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但行政相对人却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该行为约束。而且,可撤销的行为不一定必然被撤销,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均有一定时限,超过此时限即不能申请撤销相应行为,除非行为机关主动撤销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监督途径撤销。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下述两种情形(条件)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①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1个或1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从而可以“违法”为由予以撤销。但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并不违法,因此,“不适当”亦可成为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一(但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不适当”为由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行政行为被撤销有下述诸法律结果:①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给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例如,行政主体违法批地给某企业盖房建厂,后违法批准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已盖好的厂房因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而必须拆迁。为此,违法批地的行政机关应赔偿拆迁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如其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而获取行政主体的某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人行贿,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即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好处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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