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会人事保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6页(224字)

台湾《农田水利会人事管理规则》第10章退休、资遣、抚恤、保险中规定,任职5年以上,年满60岁者或任职满25年者,可申请退休。年满65岁者,应命令退休。职员退休应给与一次退休金。根据规定,水利会职员因裁减、组织变更,不符合工作需要者,应报请水利局核准后资遣,按本规则规定标准发放资遣费。因公死亡、在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应按本规则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水利会职员应依照劳工保险法规的规定,参加劳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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