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8页(466字)

保证公民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选举合法、顺利进行的物质方面的条件,主要体现为选举经费的保障。选举活动中,候选人的宣传、民意测验、投票站和其他投票设施的建立等均需要大量资金。但选举物质保障的核心内容在于候选人和参加选举的政党进行选举活动的经费来源,这主要可以分为公费和非公费两种。公费选举的经费由政府提供或由国家财政列支,主要见于不实行竞选的国家,但日、英等国的部分竞选经费也由政府提供,主要用于竞选宣传。竞选公费有的提供给政党,有的直接提供给候选人。公费竞选有利于消除金钱因素对选举的影响,避免国家生活为财阀所操纵。非公费选举的费用主要靠募集、赞助等方式筹措。现代许多国家对非公费竞选的资金筹集活动进行了严格的法律限制。如美国的联邦限制舞弊行为法等法律就规定个人、团体对各种公职选举经费捐助、支出的最高限额,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将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机关。我国1979年制定、1995年第三次修正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均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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