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9页(816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烟草广告的制定、发布等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月1日发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合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①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②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③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④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⑤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的;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⑥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⑦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⑧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社会公益广告;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报纸、期刊的报花、栏目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⑨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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