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9页(640字)

在一些国家议会中主要为监察行政机关而设立的一种议会专员。他接受、调查和纠举公众对政府官吏的申诉。最早于1809年出现于瑞典,这个官员的名称原意是指诉苦官或鸣不平的人。他是由瑞典议会选任的高级官员,负责调查和建议解决公民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良行为的申诉。这种制度最先影响了邻邦挪威和芬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为丹麦效仿,并开始引起其他国家的注意。本世纪60年代以后广泛传播于世界各地,特别是英语国家,如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某些省。法国、意大利也设有类似机构。其职责范围涉及对各级行政当局行政活动的监督。大部分的议会监察员不能调查司法机关的行为。其工作方式大致有三种:①视察。巡视各地,出席行政或司法和各种会议,查阅文件。②主动调查。即发现政府可能存在问题时,可查阅文件,听取有关当局的意见。③受理申诉。当公众对政府及官吏的申诉向督察员提出时,督察员对有关官员或予以批评,或要求有关当局作出处分,或向法院提出诉讼。在英国,议会督察员由英王任命,终身任职至退休。只有在有严重不法行为时,议会两院弹劾才能免职。任职保障与法官相同。他是议会的代理机构。帮助议会监督中央行政机关的错误。权力限于调查下院议员转来的申诉案件,并提出解决的建议。调查权的范围只限于公民由于中央行政机关的不良行政而使利益受损时的申诉,包括对部长的控诉。但不能调查立法职务如委任立法。也不能调查司法职务如行政裁判所的行为。不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不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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