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4页(397字)

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依法进行的管理。1994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诽谤、侮辱他人的。我国对音像制品实行分部门、分级管理: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和进口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主管全国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核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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