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5页(347字)

有合法效力的旅行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中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是非中国籍人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之一,否则,他们不能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附件一中,在界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时并未提及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写了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的规定,因为越南船民不断进入香港,长期滞留香港,他们没有有效旅行证件,当然不能成为永久性居民,他们属于非法入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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