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3页(348字)

对公共政策和自己的行为向产生它的议会负政治责任的政府(行政)制度,即议会内阁制的政府,属有限政府的一种形式。在这种政府制度下,政府(内阁)由议会多数选举产生,政府实际上是受议会多数的委托治理国家,因而,它必须就其政策和施政行为向产生它的议会多数负责。一旦失去议会多数的信任或其政策为议会多数否决,政府必须总辞职;然而,由于政府的成立实际上基于选民多数选举结果,故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将问题诉诸选民。政府责任可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对政府的总政策,内阁全体向议会负责;对政府部门的具体政策,部长向议会负个人责任,政策不当,他即须个人辞职。有限政府不一定是责任政府,但责任政府一定是有限政府,如美国政府是有限的,却并非是向国会负责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