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3页(310字)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方式。在实行一院制国家的议会,以及英、美、日、意、瑞士等国家的众议院,以及法国、葡萄牙等国的总统,都实行直接选举,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指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机关、其他公职人员或选举人选出当选人的选举,在实行两院制国家的议会上院通常采取间接选举的办法。有些国家的总统也由间接选举产生。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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