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3页(343字)

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时视不同情况既采用直接选举又采用间接选举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以上两种情况都是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则由直接选举产生。我国自1953年选举法颁行以来,一直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这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1953年选举法只规定基层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1979年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到较好的实现。

上一篇: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下一篇:直辖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