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3页(66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接管辖的省级大城市。其人口众多而又比较集中,在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上,以及在国际关系的交往中,都具有特别重要地位和意义。现有四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下设市辖区、县。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适应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对旧中国的行政区划进行改革和调整。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10月17日即命令撤销华北行政区人民政府,其所辖五省二市改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3),为了适应解放军顺利进军的形势的需要,及时肃清残余匪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医治战争创伤,缩小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扩大省的建制,设置行署区的同时,增设直辖市,截至1949年底,全国共设立北京、天津、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上海、南京、武汉、广州、重庆、西安等12个直辖市。1953年7月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吉林省的长春市、松江省的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1954年6月19日在撤销六大区行政委员会的同时,使中央有足够的精力直接领导和管理好省级行政区域单位,使省级行政政区的经济实力有所增强,各大区所辖之14个直辖市,除北京、上海、天津由中央直接领导外,其余沈阳、鞍山、抚顺、本溪、旅大、长春、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等11个直辖市,分别改为辽宁、吉林、黑江、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的省辖市。从此,北京、上海、天津作为新中国的中央直辖市保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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