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12页(456字)

简称“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秩序而进行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国的治安管理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通过人民警察日常的管理工作,达到维护社会安宁秩序,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治安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法律性极强的行政管理活动,它有以下特点:①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治安管理涉及全社会,关系千家万户,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参与。但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只能是公安机关。②治安管理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由于治安管理是面向全社会的,情况复杂,事件各异,故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更多的强制性权力,如具有罚款权、拘留权、强制权、搜查权等。当然,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③具有单方面性。治安管理多是人民警察对某事或某人的指挥、命令,或对某事件的灵活处置,要求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或立即执行,而无商量或讨价还价的余地。治安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户口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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