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7页(1127字)

规定外汇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规,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9日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7章5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汇指定银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境内机构有违反本法关于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内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使用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内机构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罚款;境内机构有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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