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标志佩带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2页(523字)

不同等级的警衔人员佩带与其警衔相适应的警衔标志的方法。根据我国《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佩带办法的主要规定有:①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②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③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金色四角星。警监警衔标志缀钉四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④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衔标志的横杠为浅绿色。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