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2页(424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之一,负责维持社会治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作为主要官员之一的警务处处长须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回归前,根据香港法律《警察条例》的规定:香港警务处处长受总督管辖,执行总督的命令,负警队最高指挥及行政管理之责。香港警务处是布政司署保安科管辖下的一个署级部门,它负责管理警队。警队的职责主要是维持公众治安;防止及侦缉罪行;防止生命财产等受损害;依法拘捕可疑人物;取缔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管制道路交通;维持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的秩序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