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6页(91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在人民革命根据地,最早成立的革命武装力量的统帅机构,是1931年12月25日,根据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成立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由它统辖和指挥工农武装力量。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改名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毛泽东任该委员会主席,朱德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管辖指挥全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1954年宪法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并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后来,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设立“国防委员会”的规定,并改写为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82年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根据中国的国情和需要,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执行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能是:对国防事务和军队事务进行决策;制定军事法规;对武装力量实施行政领导;作战指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