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4页(1704字)

中葡两国为解决澳门问题而签署的协议文件。

1985年5月23日中国和葡萄牙发表联合公报,同意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澳门问题。1986年6月16日中葡两国外交部发表联合公报,宣布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第一轮会谈于1986年6月30日和7月1日在北京举行。由于中葡两国对于澳门问题不存在主权归属的争论,第一轮会谈即接触实质问题,并商谈了会谈的全部议程。经过三轮会谈,在实质性问题上双方取得一致意见。1987年3月18日中葡举行第四轮会谈,3月23日终于达成协议,中葡两国发表新闻公报,3月26日中葡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在北京草签了协议。1987年4月13日两国总理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葡联合声明,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在北京互换了批准书,至此,《中葡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即《中葡联合声明》)包括一个正文和两个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正文包括七点:①中葡两国政府声明,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②中国对澳门的基本政策十二条,这十二条可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中国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对澳门的基本政策和《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50年不变。第二,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签发出入澳门的旅行证件。第三,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和迁徙、罢工、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宗教信仰以及财产所有权等权利和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资金进出自由,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第四,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在澳门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将依法得到保护。原在澳门任职的葡籍和其他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可以同中国籍公务人员一样留用,但主要官员必须由中国籍人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任用或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某些公职。③中葡两国政府声明,自《中葡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葡萄牙政府负责澳门行政管理,中国政府将给予合作。④中葡两国政府声明,在《中葡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⑤关于澳门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项。⑥中葡两国政府同意《中葡联合声明》及其他附件均将付诸实施。⑦《中葡联合声明》及其附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共14个部分,对我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作了详细的具体的说明。附件二对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作了规定,说明了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的性质、职责和组织。附件二还对中葡土地小组、土地契约、土地批租作了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