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森林防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6页(278字)

建国初期,全国各地对森林防火十分重视,通过立法强化管理工作。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针对屡屡发生火灾,致使国家森林遭到严重损失的情况,作出《关于加强防火护林紧急措施的决定》。规定所有林区实行秋季封山防火戒严,公私人员无证明手续一律不准入山。南方各省政府针对集体林区发生多起山林火灾,也发布了防止森林火灾暂行办法。1952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防止森林火灾问题给各级党委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强调了“以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各地积极落实,不断加大森林立法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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