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业务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6页(205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52条规定:(1)当组合员或会员各取得其1/10以上的同意,以组合的业务或会计违反了法令和依据于法令的行政处分、章程或诸规约为理由而请求检查时,水产厅长须检查该当组合的业务或会计状况。(2)当水产厅长担心组合的业务或会计会违反法令和依据于法令的行政处分、章程或诸规约,或认为有必要进行特别检查时,可以检查该当组合的业务或会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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