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变更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7页(210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87条规定:(1)当第84条第2项各款事项中有变更时,在主事务所所在地须于二周内,在分事务所所在地须于三周内,进行其变更登记。(2)第84条第2项第6款之事项中的出资总股数和交纳出资总额的变更登记,不受第1项之规定所限,而应依据每个事业年度末日当时的状况,在事业年度终了后,于四周内在主事务所所在地进行登记,于五周内在分事务所所在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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