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首都绿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3页(557字)

1966年6月30日,日本制定《首都圈近郊绿地保护法》。本法旨在首都近郊建改建地区,对有良好自然环境的绿地进行保护,即为了确保居民在首都及其他周围地区现在和将来享有健康的生活环境,而使该地区按计划有秩序地发展。共19条,主要规定:(1)内阁总理大臣为防止在近郊绿地之内无秩序地向市街化发展,对能保持与增进首都及其周围地区内居民的心身健康的近郊绿地或防止公害及灾害效果显着的近郊绿地,可以指定为近郊绿地保护区,并制定该区域的绿地保护计划。(2)国土厅长官为指定保护区作准备,可亲自到现场调查也可委托专人调查,土地占有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有关人员的进入。(3)对调查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失时,国家对于受损失者予以合理补偿。(4)在保护区域内进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或增建、开垦土地、取土采矿、采伐竹木、水平填面或排干水面等使近郊绿地受到危害的行为的,可对此进行必要的建议或劝告。(5)维护保护区内的近郊绿地所需的费用,由都、县负担;国家对于在近郊绿地特别保护区内,实施有关事业需要的资金,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都、县的财政状况允许,可予以照顾。(6)违反本法规定,土地占有者无正当理由,妨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的或未按规定进行呈报或提出虚伪呈报的,处以1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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