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8页(794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原则与组织机构的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4小组负责草拟的,1949年9月27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共6章31条。第一章总纲。关于国家的名称问题,规定我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体问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关于政府的组织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国家,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1人组成,决定全国性重大事项,任免政府人员、司法机关领导成员,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第三章政务院。政务院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对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政务委员会组成,有权处理和解决行政管理领域内重要事项。政务院下设4个联系与指导性的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委员会和30个部、委、院、署、行等管理部门。第四章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辖并指挥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第五章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第六章本法的修改权及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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