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3页(620字)

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决定》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或者由外经贸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合称为受托机构)审批。设立合营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①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③审批机构自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④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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