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5页(583字)

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一种法定职权。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由主席团、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向人大提出报告,人大据此可作出相应的决议;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可授权其常委会听取报告并作出决议,报人大下次会议备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要是为有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而组成的,与因罢免案而组成的调查委员会有区别。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性质上属于临时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完毕,委员会就可以解散。西方国家的议会通常也有权组织临时性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或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为此目的,调查委员会一般都拥有准司法权,可以传讯被调查对象或证人。

上一篇:组合国 下一篇:走私行为行政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