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1127页(237字)

第五十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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