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191页(380字)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上一篇:通信和警报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