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215页(2965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的国防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中央有关部门、军队、各地方征求意见;到广西、海南、广州进行调查,听取了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军队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军队座谈,征求对国防教育法(草案)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于4月9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激发爱国主义精神的有效途径,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居安思危,加强国防教育,制定国防教育法十分必要。草案总结了国防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内容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三条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掌握必要的军事技能的要求过高,很难完全做到。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二、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置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当地军事机关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军队提出,目前从全国情况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都有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分别设在党委、政府或者当地军事机关。为了保障国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尽量防止机构变动影响工作,本法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设置可只作原则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学校国防教育应当根据现行学校体制和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分层次作出规定,对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应强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款修改为:“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四、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应当包括有关国防知识的内容。”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如何,是开展好国防教育的关键,应当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国防教育职责。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十八条增加一款:“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有的部门提出,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应当包括有关国防知识的内容”,实践中难以执行。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五、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烈士陵园、革命遗址等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其他有国防教育功能的设施应当在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六、草案第四章对国防教育的保障问题从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根据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的加强国防教育基地建设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国防教育的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第四章作如下修改和补充:1.在草案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2.将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3.在草案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这里还要汇报一下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问题。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每年9月7日为全民国防教育日。”许多委员认为设立国防教育日是必要的,赞同草案这一规定。也有的委员建议考虑其他日子。法律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在草案形成过程中,对国防教育日曾经提出过若干方案进行酝酿,选择的标准,一是有教育意义;二是不针对某一国家;三是便于学校和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经再次研究、比较,法律委员会认为,确定9月7日(1901年9月7日是《辛丑条约》签订日)为每年的国防教育日比较合适,因此建议不作修改。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鉴于对本法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