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224页(523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对《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稿改得比较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进行了研究,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修改:
一、修改稿第十八条规定,“外交代表运进自用的枪支、弹药,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有的委员提出,“运进”一词容易使人理解为成批大量地运进;“弹药”建议改为“子弹”。因此,建议修改为:“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外交部的意见,建议将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须经中国政府同意的规定单列一条,作为第九条;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与外国签订的协议另有规定如何执行的问题单列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此外,还对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审议。